- · 《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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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与道德真空:司法改革中的法律职业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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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8年至2008年由法律人推动的司法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构建法律人的职业蓝图,追求权利至上的形式主义司法理念主导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并最终指向对司法体制的系
1998年至2008年由法律人推动的司法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构建法律人的职业蓝图,追求权利至上的形式主义司法理念主导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并最终指向对司法体制的系统性改革究。这些推动实务运动的当代中国主流法学家们,都有意无意地将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理论所形成的 “权利--侵权--司法救济”理论模式作为其学术阐述的出发点或者真理式的理论假设。2008年以后,随着司法政策的转变、司法腐败以及司法技能回应社会需求不足等问题的持续恶化,作为其主要改革内容的法律人职业蓝图也显示出了阶段性挫折的一面:(1)愈行愈远的职业自治;(2)不尽人意的职业准入控制体系;(3)不争气(腐败、专业能力有限)中国法律人;(4)遭遇国家与社会的批评。
中国社会转型的这一特点,预设了建立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之上、无法正视社会不公现象、存在道德真空的司法改革观及其职业蓝图,必然要遭遇一种幅度不小的挫折。因为它们不仅在适应福利国和安全保障国的内核改造方面,还有很长的理论改造的路程,而且还必须将具有福利国部分面目的社会主义性质视为理论起点,以及适当吸收己经碎片化了的中国文化传统的内容。更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蓝图的背后实质暗含着通过 “公民权利中心模式”的程序理性来实现中国社会“自下而上”的自组织化改革的逻辑。但这种理想化的方式,在中国实际运行的难度显得很大。
中国的司法改革和职业蓝图建设需要注意用更加宽广的视野,来突破传统形式主义法学观的局限,分别从法律职业与统治精英、法律职业与当事人以及法律职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中,以一种满足心理期望的契约方式来寻找填补自由主义权利论和程序理性的价值真空的途径,具体而言就是:(1)在政治上,要努力地从能统合解决“自由”和“平等”的思路出发,在与执政党和社会各界求得共识的基础上,超越“对抗式诉讼结构”的改革思路,在坚持正当程序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适时、技术性地推动政治权利在司法审查中的落实。(2)与当事人的关系,改造自由主义权利论,导入一种沟通理论的新程序主义,特别重视以公众参与为主旨的信息交换机制的构筑等,以此来寻找资源配置和权利保护的最佳均衡点。(3)与社会的关系,要超越市场化和技术化的现代职业思维,积极将法律服务视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通过“公有化的律师’、“人民的律师”等职业结构的改造,以及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弘扬美德伦理,依此来缓解大众和职业之间的紧张关系。
1998年至2008年由法律人推动的司法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构建法律人的职业蓝图,追求权利至上的形式主义司法理念主导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并最终指向对司法体制的系统性改革究。这些推动实务运动的当代中国主流法学家们,都有意无意地将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理论所形成的 “权利--侵权--司法救济”理论模式作为其学术阐述的出发点或者真理式的理论假设。2008年以后,随着司法政策的转变、司法腐败以及司法技能回应社会需求不足等问题的持续恶化,作为其主要改革内容的法律人职业蓝图也显示出了阶段性挫折的一面:(1)愈行愈远的职业自治;(2)不尽人意的职业准入控制体系;(3)不争气(腐败、专业能力有限)中国法律人;(4)遭遇国家与社会的批评。
中国社会转型的这一特点,预设了建立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之上、无法正视社会不公现象、存在道德真空的司法改革观及其职业蓝图,必然要遭遇一种幅度不小的挫折。因为它们不仅在适应福利国和安全保障国的内核改造方面,还有很长的理论改造的路程,而且还必须将具有福利国部分面目的社会主义性质视为理论起点,以及适当吸收己经碎片化了的中国文化传统的内容。更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蓝图的背后实质暗含着通过 “公民权利中心模式”的程序理性来实现中国社会“自下而上”的自组织化改革的逻辑。但这种理想化的方式,在中国实际运行的难度显得很大。
中国的司法改革和职业蓝图建设需要注意用更加宽广的视野,来突破传统形式主义法学观的局限,分别从法律职业与统治精英、法律职业与当事人以及法律职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中,以一种满足心理期望的契约方式来寻找填补自由主义权利论和程序理性的价值真空的途径,具体而言就是:(1)在政治上,要努力地从能统合解决“自由”和“平等”的思路出发,在与执政党和社会各界求得共识的基础上,超越“对抗式诉讼结构”的改革思路,在坚持正当程序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适时、技术性地推动政治权利在司法审查中的落实。(2)与当事人的关系,改造自由主义权利论,导入一种沟通理论的新程序主义,特别重视以公众参与为主旨的信息交换机制的构筑等,以此来寻找资源配置和权利保护的最佳均衡点。(3)与社会的关系,要超越市场化和技术化的现代职业思维,积极将法律服务视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通过“公有化的律师’、“人民的律师”等职业结构的改造,以及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弘扬美德伦理,依此来缓解大众和职业之间的紧张关系。
文章来源:《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网址: http://www.zkkxyjsxb.cn/qikandaodu/2021/0126/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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