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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移植填补地方立法真空

来源: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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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8年6月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与西南政法大学正式签订了起草《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草案)》的委托合同。这是直辖后市人大常委会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的方式起草的第一部地方性

1998年6月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与西南政法大学正式签订了起草《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草案)》的委托合同。这是直辖后市人大常委会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的方式起草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这是全国第二部、重庆第一部有关司法鉴定的专门法规,在全国具有独创性。

面对设重庆直辖市后地方立法“重新起步”的实情,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工作方式,确立了“移植与制定并重、急需先立”的立法思路,加快了重庆市地方立法的步伐,实现了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春焱,讲述了他这些年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点滴。这些记忆深处的故事,让人清晰地感受到设重庆直辖市后,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用法规“移植”填补立法“空档期”,创造立法“重庆速度”的这段历史。

稳过渡

1986年,刘春焱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到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设重庆直辖市以后,刘春焱先后任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在刘春焱看来,设重庆直辖市后的这些年,地方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特别是一些创新性作法值得总结。

设重庆直辖市前,重庆享有不完全的地方立法权。当时的重庆市作为四川省所辖的较大市,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也是大家俗称的“半个立法权”。

设重庆直辖市后,重庆拥有了完整的地方立法权。

“设直辖市之初的重庆,在地方法规的适用上,面临‘空窗期’和‘断档期’。”刘春焱说,原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是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原重庆市的范围内适用。设重庆直辖市后,由于地域范围和制定主体的变化,不管是四川省还是原重庆市的法规,从法律依据上来说都不能继续适用。

设直辖市之前,在重庆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有一百多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辖后,如果全部停止适用,人们的社会生活将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

为解决地方性法规适用的“真空”,市人大常委会创新立法工作思路,决定继续适用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并于1998年1月,在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出了在《过渡时期继续适用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较好解决了设重庆直辖市后法规适用的平稳过渡问题,保障了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群众踊跃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杨波 摄

加速度

法规适用的过渡问题平稳解决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采取多种措施,加快立法步伐,以尽快建构年轻直辖市的地方法规框架。

一方面,对继续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批量移植。“批量移植在当时来说,也是一种立法创新。”刘春焱解释,所谓批量移植就是对继续适用的法规,作一些技术上的处理,然后“改头换面”变成直辖市重庆的地方性法规。设直辖市之初的两年时间内,市人大常委会共分批移植法规88件,加快了地方立法进程。

另一方面,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加快制定新法规的步伐。在设直辖市之初的不到三年时间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规45件。刘春焱还记得,那时,一次常委会会议通常要审议通过四五件法规,有时甚至六七件。

市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法规164件,体现了年轻直辖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加速度”,基本建立起了地方性法规框架体系。

2001年1月16日,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停止适用的决定》,决定自2001年2月1日起,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全面停止适用。这标志着重庆直辖市的法规适用过渡期全面结束,地方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98年6月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与西南政法大学正式签订了起草《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草案)》的委托合同。这是直辖后市人大常委会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的方式起草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这是全国第二部、重庆第一部有关司法鉴定的专门法规,在全国具有独创性。

文章来源:《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网址: http://www.zkkxyjsxb.cn/qikandaodu/2021/0509/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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